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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確定壓力表是否需要檢驗(GB《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 2016-12-16

    1988年10月10日,化學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量器具按A、B、C三級分級進行管理。目前很多企業對壓力表也是實行分級管理。一般企業的風險性低于化工企業,因此可以參照上述方法,來判定一般企業的壓力表檢定是否符合規定。

    第一部分  A類壓力表一、A類計量器具等同于強檢計量器具

    (一)  A級計量器具的定義

    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的規定,A級計量器具所包含的器具如下:

    1.企業事業單位的最高標準器。

    2.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證授權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

    3.《計量法》規定的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方面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4.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二)強檢計量器具的定義

    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三)小結

    從定義上看,A級計量器具和強檢計量器具的的定義是近似,而從計量器具的內容上看,包含了院承壓設備所涉及的強制性檢驗計量器具。

    二、A類壓力表所包含的內容

    壓力表屬于計量器具的一種,A類壓力表即強檢壓力表。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5日

    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國家計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都規定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壓力表實施強制檢定,包括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表。

    1991年8月6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 (試行)》,對壓力表(含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表)強制檢定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

    1、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需強制檢定。包括以下7類:

    a、鍋爐主氣缸和給水壓力部位的測量;

    b、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的測量;

    c、發電機、氣輪機油壓及機車壓力的測量;

    d、醫用高壓滅菌器、高壓鍋壓力的測量;

    e、帶報警裝置壓力的測量;

    f、密封增壓容器壓力的測量;

    g、有害、有毒、腐蝕性嚴重介質壓力的測量。(如:彈簧管壓力表、電遠傳和電接點壓力表) 。

    2、用于安全防護的風壓表需強制檢定。即:礦井中巷道風壓、風速的測量。(如:礦用風壓表、礦用風速表) 。

    3、用于安全防護的氧氣表需強制檢定。包括以下2類:

    a、在灌裝氧氣瓶過程中氧氣監控壓力的測量;

    b、在工藝過程中易爆、影響安全的氧氣壓力的測量。

    4、用于醫療衛生的氧氣表需強制檢定。即醫院輸氧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和供氧裝置上氧氣壓力的測量。

    由此可知,共有3種11類壓力表需要強制檢定,不是所有壓力表都必須強制檢定。

    三、A類壓力表的檢定周期

    A類壓力表即強檢壓力表。

    (一)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規定強檢壓力表的檢定周期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強制檢定

    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沒有對壓力表的檢定周期給予明確的規定,需要參照相應壓力表的檢定規程。

    (二)檢驗規程規定了強檢壓力表檢定周期

    在企業中,壓力表(含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表)多為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JJG 52-1999),適用范圍為測量上限(0.1—100)MPa系列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的檢定。該規程第5.5條規定: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此處所指的壓力表是需強檢的壓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應該參照《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檢定周期不能延長,但可以縮短。如果縮短檢定周期,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下面就一些具體設備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做一下討論:

    1、2007年7月1日之前生產的簡單壓力容器,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該日期之后生產的,不需要檢定;但超過推薦使用壽命后,壓力表仍需檢定,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2007年1月22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符合本規程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同時,該規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也適用于本規程”。

    同時,結合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2007年10月9日發布的《<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常見問題答疑》,簡單壓力容器用壓力表是否需要檢定,需要看簡單壓力容器的投入使用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簡單壓力容器,壓力表不需檢定。如果簡單壓力容器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繼續使用,壓力表需要定期強制檢定。在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簡單壓力容器,壓力表作為安全附件,需定期檢定。

    2固定式壓力容器用壓力表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2009年8月31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第一百四十七條固定,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當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當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當加鉛封。由于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壓力表屬于強檢壓力表,所以檢定周期最長為半年

    3、工業管道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2009年5月8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未對壓力表的檢定做出明確規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條做了原則要求,即管道用壓力表的精度等級、量程、安裝位置等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將壓力表納入安全保護裝置,并沒有對工業管道用壓力表的檢定做明確要求,只要求壓力表超過校驗有效期應立即更換。

    因此,工業管道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應符合一般標準,即不超過半年。

    4、蒸汽鍋爐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目前,對鍋爐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的類型分別進行監察,主要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號)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 11 號)等4個規范和規程。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1條規定: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其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因此,其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5、熱水鍋爐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09條規定: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非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6、有機熱載體爐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號)第十七條第2項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進行鉛封。

    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用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11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小型鍋爐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

    四、A類壓力表的檢定機構要求

    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A級管理范圍的計量器具應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對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開展自檢的企業,也應嚴格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安排檢定”、“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校驗或比對方法,并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壓力表的強制檢定需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如果企業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那么企業自身檢定也是有效的。

    據此可知,A類壓力表的檢定機構有兩種:一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二是取得《計量

    標準考核證書》,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企業。

    五、A類壓力表的管理要求

    《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凡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管理,以保證嚴格按規程實施周期檢定,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該條款要求我們對A類壓力表實現專人管理,嚴格執行檢定規程。

    第二部分  B類壓力表

    六、非強檢計量器具與BC類計量器具的關系

    由于A類計量器具等同于強檢計量器具,那么非強檢計量器具就包括BC類計量器

    七、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自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于198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由國家計量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由此可知,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檢定,只不過檢定的周期由企業自行確定。

    八、B類計量器具的定義

    B類計量器具包括:

    1.用于量值傳遞的工作標準計量器具。

    2.用于生產過程中帶有控制回路和較重要檢測參數的計量器具或施工過程中檢測主要參數的計量器具。

    3.用于企業內部經濟核算、物資管理的計量器具。

    4.用于產品質量檢驗中主要的計量器具。

    5.安裝在生產線或設備上,計量數據準確度要求高但非停產不能拆卸的計量器具。

    九、B級計量器具內容及其檢定方法

    《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對于連續性運轉裝置上拆卸不便的計量器具,根據有關檢定規程,可隨設備檢修周期同步安排檢定周期,但在日常運轉中,必須嚴格監督檢查。

    2.對準確度要求較高,但性能穩定,使用不頻繁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可適當延長。所延長的時間應以保證計量器具可靠性為原則。對使用頻次高和需確保使用精度的計量器具,應酌情縮短檢定周期。

    3.通用計量器具專用時,按其實際使用需要,根據檢定規程要求,可適當減少檢定項目或只作部分項目的檢定,但檢定證書應注明準許使用范圍和使用地點,并在計量器具的明顯位置處標帖限用標志。

    4.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應參照第七條第2款執行。(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校驗或比對方法,并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B類壓力表所包含的內容及其檢定周期

    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附錄一《化工生產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中所列B類第46項“壓力表”,用于“工藝過程控制”,檢定周期為裝置的“檢修期”;第49項“風壓表“,用于”內部經濟核算“,檢定周期為裝置的“檢修期”。

    結合第八、九條可知,B類壓力表多用于工藝過程控制、質量管理或者安裝在生產線或設備上,非停產不能拆卸,它們的檢定周期一般隨著裝置的檢修期。

    十一、B類壓力表對檢定機構的要求

    同第四條

    第三部分  C類壓力表

    十二、C類計量器具的定義

    C類計量器具包括:

    1. 用于生產過程中非關鍵部位,無準確度要求,僅起指示作用的計量器具。

    2.對計量數據準確度要求不高,使用頻次低,性能穩定的計量器具。

    3.使用環境惡劣、壽命短、低值易耗的無嚴格準確度要求的及自制專用的計量器具。

    4.生產工藝過程檢測中,非關鍵項目的低值易損性計量器具。

    5.作為工具使用的計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戶用計量器具及基層職工福利方面的計量器具。

    7.成套設備不能拆卸的指示儀表、盤裝儀表。

    十三、C級計量器具內容及其檢定方法

    《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1.對一些準確度無嚴格要求,性能不易改變的低值易耗的或作為工具使用的計量器具,可實行一次性檢定。

    2.非生產關鍵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頻率低、性能穩定而耐用以及連續運轉設備上固定安裝的計量器具,可以實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長檢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至4個周期內。

    3.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應參照第七條第2款執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計量器具嚴禁流入生產和其他領域使用。

    5.對列入C級管理范圍的其余計量器具,可根據計量器具類別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性管理。

    十四、C類壓力表所包含的內容及其檢定周期

    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附錄一《化工生產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中所列C類第29項“壓力表”,用于“監測”,檢定周期為“12年”;第30項“壓力表”,用于“監視”,檢定周期為“一次性故障更換”;第31項“真空表”,用于“監視”,檢定周期為“1-2年”;第32項“真空表”,用于“監視”,檢定周期為“一次性故障更換”。

    結合第八條可知,B類壓力表多用于工藝過程控制、質量管理或者安裝在生產線或設備上,非停產不能拆卸,它們的檢定周期一般隨著裝置的檢修期。、

    結合第十二、十三條可知,C類用于監測的壓力表用于監測的壓力表,檢定周期為1—2年;監視用壓力表,不需周期檢定,發生一次故障即更換。

    十五、C類壓力表對檢定機構的要求

    同第四條

    第四部分總結

    十六、 A級壓力表

    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十七、B級壓力表

    用于工藝過程控制的壓力表,檢定周期為裝置的檢修期。

    十八、C級壓力表

    (一)用于監測的壓力表,檢定周期為1—2年;

     (二)監視用壓力表,不需周期檢定,發生一次故障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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